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142
為落實憲法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,確保納
稅者權利,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,特制定本法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07/5227109066496125953?tagCode=
房屋核定單價 × 面積 × (1-折舊率 × 折舊年數) × 街路等級調整率(地段率)× 適用稅率=應納房屋稅
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
段有 1 棟 5 層樓鋼筋混凝土(RC)造住宅房屋,總面積 250 平方公尺,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 2,450 元,於民國85年 3
月建造完成,供自住使用, 106 年地段率為 290% ,某甲 106 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:
2,450元 × 250㎡ × (1-1% × 21年) × 290% × 1.2%=16,838元
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的差別
稅額之核算
1.應繳稅額核算公式:
房屋課稅現值*稅率=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
2.稅率:按下列標準計算
(1)住家用:房屋現值*1.2%
(2)非住家非營業用:房屋現值*2%
(3)營業用:房屋現值*3%
(4)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:
房屋現值*3%*1/2
2.地價稅部分:
地價稅可分一般稅率(千分之10)與自用住宅稅率
(千分之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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