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

好用的修圖系統

https://photofunia.com/

2018.3.30水平均分 與陰影製作

http://blog.xuite.net/p1.div/ps/252280268


http://blog.xuite.net/p1.div/ps/279232542


1.1200*750白色-矩形工具中間選一矩形-選取-反轉-新增圖層1-填上黑色
2.新增圖層2-向量圖-圓角工具-左上角選小矩形白色-點陣化ctrl+j20次
3.最上層小矩-移動工具-移至右邊-小矩全選-移動工具-水平均分-小矩合併-ctrl+j-移到下邊-小矩上下合併成A
4.選照片-ctrl+a.crel+c.回背景ctrl+v貼上
5.按ctrl點圖層1成選取範圍-照片對其框內-ctrl+d或相片加遮色片
6.按CTRL點A-回圖層1-DELETE[小矩簍空]
7.把A圖層刪除

8.框與照片合併成B-CTRL+JB1-B 與B1選起-按CTRL+T縮小
9.把B1眼睛關閉
10.B圖層-編輯-變形-彎曲-第一線中間2.3各向上拉一點 -第四線2.3也向上拉-第二條線中心點向上拉
11.B1眼睛打開-編輯-變形-彎曲-第四線中間2.3各向下拉一點 -第一線2.3也向下拉-第三條線中心點向下拉
12.B與B1選取按CTRL+T-旋轉
13.回背景-漸層工具-彩虹-由左上角向右下角拉

2018330炫光製作

http://blog.xuite.net/p1.div/ps/311326280



2018330炫光製作
1.500*50黑色-新增圖層1-小圓1-紅色-CTRL+J小圓2-成下圖

2.參考線至中-將放在彎月右中-CTRL+T-把中心點移至參考線中心點-角度22.5-按CTRL+SHIFT+ALT+T15次-全選案CTRL+E-CTRL+JE1
3.E1-CTRL+T-右鍵水平翻轉-按CTRL點E1成選取範圍-填上綠色-CTRL+T-負1.5度-A+C+S+T15次-CTRL+G群組1
4.紅色E-CTRL+T-正1.5度-A+C+S+T15次-CTRL+G群組2
5.混色穿過改色彩增值-參考線取消
6.視窗-動畫-右鍵-從圖層製作影格-第一影格刪除
7.綠色-全選按複製-選紅色全選-貼上
8.綠色影格刪除
9.影格平面化到圖層-紅綠色影格選取-最上圖層-按ctrl點影格15成選取-新增圖層-漸層-彩虹-放射狀-不可超過外緣-影格全選-混色改濾色


  

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

2018.3.26-1畫中畫製作

2018.3.26-1畫中畫製作
1.風景人物照片-矩形工具-選取範圍-選取-變形-尺寸6選取範圍-旋轉-CTRL+J
2.FX-筆畫-白色 -尺寸6-外部圓角-陰影-133度-7-5
3.背景-濾鏡-模糊-動態模糊-N 



2018.3.26操控彎曲

2018.3.26操控彎曲製作
1.人物圖-用快速選取工具將小朋友選取-CTRL+J1
2.按CTRL點J1成選取範圍-選取-修改-擴張10-回背景-刪除OR[編輯-填滿-內容感知] 把人物拿掉
3.編輯-操控彎曲



 

2018.3.26色偏調整

2018.3.26色偏調整
一.
1.A1-影像-調整-符合顏色-中和打勾
2.影像-調整-色階-白色向左拖曳176 






二.10冷色系-參考視窗-色階分布圖
1.視窗-資訊-用滴管工具-按ALT左鍵點一下-取RGB數值-以最高為準-若R134.G184.B152
 2.影像-調整-色階-RGB下拉先選R-白色標向左移184,再選B-白色標向左移184


2018.3.26臉文字製作

2018.3.26臉文字製作
*滴管工具裡的尺標將頭轉正
1.大頭照-快速選取工具-將頭部選取-ctrl+J-新增圖層1-黑色
2.尺規-中心線-文字在左邊輸入對齊-按ctrl點文字成選取範圍-選圖層黑色1-刪除[文字簍空在臉上]
3.矩形工具將左半邊選取-圖層-新增-剪下圖層
4.背景-新增圖層-填上白色
5.左臉-加遮色片-橡皮擦-將外邊擦拭臉字變成白色
6.矩形工具將右半邊選取-選圖層1-填上白色
7.將右半邊臉拖曳至最上層


  

2015.3.26LED製作

2015.3.26LED製作
*.5*5-透明-放大-矩形工具-左上角小矩形-填--白色-ctrl+D-編輯-定義圖樣1
1.600*350-黑色-文字LED白色 -按ctrl點文字成選取範圍-新增圖層1-編輯-填滿-圖樣1
2.按ctrl點圖層1成選取範圍-新增圖層2-選取-修改-擴張1-填白色-不透明31%-濾鏡-模糊-高斯-0.8-圖1與圖2合併
3.新增圖層3-矩形工具將L選取-填上紅色- 矩形工具將E選取-填上黃色-矩形工具將D選取-填上藍色[-右鍵-建立剪裁遮色片]
4.新增圖層4-漸層-彩虹-由左向右拖曳-右鍵建立剪裁遮色片
5.視窗-動畫-影格--新增影格-移動工具-向右移動-補間動畫15
6.新增影格-向左移動-補間15 




2018.3.19PS製作

2018.3.19PS製作
1.800*350-文字潘清溪-點陣化-按CTRL點文字成選取範圍-編輯-填滿-灰階50%-色版-增加色版a1-填上白色-濾鏡-模糊-高斯-5.5
2.點RGB回圖層-濾鏡-演算上色-光源效果-四邊都亮-紋理-A1-100
3.影像-調整-曲線似W形狀
4.影像-調整-色相與飽和度-上色打勾-色相41-飽和度70
5.FX-陰影-135度-84%-14-7







 

2018327納稅者權利保護法.房屋稅.地價稅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142 
為落實憲法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,確保納 
稅者權利,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,特制定本法
 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07/5227109066496125953?tagCode= 
 
房屋核定單價 × 面積 × (1-折舊率 × 折舊年數) × 街路等級調整率(地段率)× 適用稅率=應納房屋稅
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
 段有 1 棟 5 層樓鋼筋混凝土(RC)造住宅房屋,總面積 250 平方公尺,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 2,450 元,於民國85年 3 
月建造完成,供自住使用, 106 年地段率為 290% ,某甲 106 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:
2,450元 × 250㎡ × (1-1% × 21年) × 290% × 1.2%=16,838元 

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的差別
稅額之核算
1.應繳稅額核算公式:
房屋課稅現值*稅率=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
2.稅率:按下列標準計算
(1)住家用:房屋現值*1.2%
(2)非住家非營業用:房屋現值*2%
(3)營業用:房屋現值*3%
(4)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:
房屋現值*3%*1/2
 



2.地價稅部分:
地價稅可分一般稅率(千分之10)與自用住宅稅率
(千分之2)

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

張菲 費玉清 江蕙 2003年春節特別節目3

Jasmine Flower (茉莉花)-Chinese Traditional Music

晚上聽的音樂 ♪ 中國傳統音樂 ♪ 古筝輕音樂 Chinese Ancient Music Soothing for Relax 교향곡모음 古风乐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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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聽二胡 輕音樂 放鬆解壓 Relaxing Chinese Er Hu music

30首探戈 輕音樂 放鬆解壓 Relaxing Tango Chinese Musics

11首陳芬蘭懷舊動聽名曲~歌詞版~好歌聽出好心情。

劉紫玲---老公老公我愛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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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娜娜 - 熱淚燙傷我的臉 (1973)

十二首姚蘇蓉耳聽能熟珍藏經典~歌詞版~好歌聽出好心情。

心聲淚痕&南都夜曲��探戈演奏曲��經典懷舊老歌聽出好心情��

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

自嘲與幽默

http://luis4949.pixnet.net/blog/post/37062592-%E8%87%AA%E5%98%B2%E4%B9%9F%E6%98%AF%E5%B9%BD%E9%BB%98%E4%B9%8B%E6%BA%90

鹹蛋加苦瓜

http://idoctorgroup.com/article/3svbq36mdBy.html

死亡宣告之撤銷

五、死亡宣告之撤銷
(一)要件
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:「撤銷死亡宣告之訴,除準用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,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,亦得提起之。」依此規定,死亡宣告撤銷之事由有三:
1、未經法定程序催告而為死亡宣告者;
2、能證明受死亡宣告之人尚生存者;
3、確定死亡之時不當,包括三種情形:
(1)受死亡宣告之人實際上係在判決所確定其死亡之時「之前」(亦即於失蹤期間內)死亡;
(2)受死亡宣告之人實際上係在判決所確定其死亡之時「之後」死亡;
(3)受死亡宣告「當時」尚生存。
(二)程序
1、原告
由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1項);如受死亡宣告者尚生存,亦得自行提起(民事訴訟法第636條)。
2、被告
死亡宣告之聲請人;聲請人死亡者,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(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2項),但不得對原聲請人之繼承人提起之。
3、期間
自原告知悉宣告死亡之判決時起算,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死亡宣告之判決宣示後已逾5年者,不得提起撤銷之訴(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第552條)。但以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為理由,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者,不適用此等期間之規定(民事訴訟法第637條)。
(三)效力
1、原則
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:「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,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。」本條所指為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,有絕對溯及效力,不論對任何人皆有溯及於宣告時,回復至與未受宣告時相同狀態之效力,亦即因死亡宣告而變更或消滅之原有財產或身分上關係,皆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回復。
2、例外
惟問題係死亡宣告之後至撤銷死亡宣告之前,已經形成或變動之新的法律關係,法律如何保護善意信賴死亡宣告之利害關係人,使其不受溯及效力之影響?就此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兩種例外。分別為(1)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(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第1項但書);(2)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,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,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(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第2項),分述如下:
(1)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(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第1項但書)


第 552 條
撤銷除權判決之訴,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。
前項期間,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。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
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,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,自知
悉其事由時起算。
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,不得提起撤銷之訴。
 
隱藏立法理由
民國 24 年 02 月 01 日 第 548 條 立法理由
查民訴律第六百八十八條理由謂法律關係,久不確定,大害公益,故撤銷除權判決之
訴,不得不以一定之日期為限,此第一項之所以設也。
原告知除權判決時,得即時發見不服之理由,故期限自原告知除權判決時起算。然依
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揭之理由起訴者,如原告知除權判決,不知其理由,須自知其
理由之時起算,以保護原告之利益。但除權判決宣不知其理由,須自知其理由之時起
算,以保護原告之利益。但除權判決宣告後五年,假使原告不知不服之理由,亦不得
提起撤銷之訴,因恐其害除權判決之安全,此第二項、第三項之所以設也。